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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法定代理人
林文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隆

      吳冠賢即吳嘉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9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