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曾鴻銘
- 上訴人王惠貞、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上 訴 人 王惠貞 即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因103年營簡字第28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21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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