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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王惠貞
即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因103年營簡字第281號拆除地

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21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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