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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陳玉崑
即被告
被上訴人
黃惠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霞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5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