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文隆
吳冠賢即吳嘉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