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王惠貞
- 即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因103年營簡字第281號拆除地
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21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以上上訴人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因103年營簡字第281號拆除地
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21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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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