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曾鴻銘

  • 上訴人
    王惠貞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上 訴 人 王惠貞 即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因103年營簡字第28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21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曹瓊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