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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5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馮培倫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李宜臻

      李宗益

      李宗龍

      李宗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臻、李宗益、李宗龍、李宗昆間因103

年度營簡字第35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19,03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35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