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馮美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