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