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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玉盈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21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