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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3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源盛
即原告
李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900元【計算式:247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10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應有部分4分之1×2人=41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