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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楊功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律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84元(即上訴人上訴仍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之修車費賠償金額155,618元-本庭一審已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金額47,034元),就該部分之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5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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