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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丙○○

            巷四一號

     乙○○

     丁○○

以上上訴人與甲○○等因94年營簡字第391號確定戒指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43,12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39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