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