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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0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