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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257號

給付房屋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257號

法定代理人
吳柏翰
被告
龔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25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房屋價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