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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茂修

抗告人
朱松龍

 朱瑞宗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

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

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9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