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 抗告人
- 朱松龍
朱瑞宗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
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
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9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