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曾柏瑋(原名曾志仁)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 代表人
- 簡文鎮
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1年1月31日100年度簡字46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7月19日101年度判字第645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年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於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