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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茂修林秋華莊金昌

原告
曾柏瑋(原名曾志仁)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代表人
簡文鎮

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1年1月31日100年度簡字46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7月19日101年度判字第645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年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於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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