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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6號

區段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秋華張升星劉錫賢

原告
陳品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原告
賴素梅
原告
陳隆順
原告
鄭佩真
原告
陳金隆
原告
林燕珠
原告
翁淑霞
原告
張靖欣
原告
胡翠鑾
原告
鄭光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麗貞
原告
鄭丞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森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瑜莉
原告
鄭聖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森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婉郁
原告
廖文堆
原告
廖文田
原告
廖文鎮
原告
廖文棋
原告
廖天佑
原告
廖天生
原告
葉和昇
原告
陳秋菊
原告
賴奎任
原告
陳泰谷
原告
陳宣佑
原告
陳賴麗美
原告
胡碧珍
原告
胡啟文
原告
胡雅雪
原告
胡祥文
原告
李衍慶
原告
黃麗君
原告
陳玉柳
原告
邱萾琪
原告
邱萾惠
原告
黃怡婷
原告
賴永銅
原告
邱作基
原告
廖文旺
原告
廖文榮
原告
廖文邦
原告
莊劉佳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原告
莊承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清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劉佳樺
原告
莊清原
原告
莊詠傑
原告
王睿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原告
廖明興
原告
廖奇建
原告
廖文村
原告
洪常恆
原告
張鈺娸
原告
張彥彤
原告
張杜筠慧
原告
張和忠
原告
張哲耀
原告
張鈞智
原告
趙聰仁
原告
謝文鴻
原告
謝平上
原告
何月欣
原告
歐陽明
原告
陳長興
原告
趙耿祥
上一人輔佐人
廖英珊
原告
趙耿德
原告
張惠珺
原告
張毓峯
原告
陳美紅
原告
温屏慧
原告
陳秀珠
原告
廖啓源
原告
廖啓宏
原告
廖啓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宜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楊榮富律師」

之記載,應於該記載下方更正增列「上一人複代理人蔣志明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區段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