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麗芬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清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