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王德麟張升星詹日賢

原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麗芬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清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