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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靜雯林靜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麗芬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林靜雯

通 譯 賴怡帆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麗芬 未到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未到複 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到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 未到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到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變更核定新臺幣(下同)68,322,984元及罰鍰變更核定0元。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兩造朗讀並交予閱讀後,均無異議確認無訛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受命法官 林靜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毓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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