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顏淑婉
- 相對人
-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 代表人
- 陳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分別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所明定。再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明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而按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準此以論,聲請人遲至裁判確定6個月後始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不符程序要件,原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21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2號資遣事件,因恐筆錄記載過於簡略,或是否正確,聲請人因對上開資遣事件提起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及101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案等多件訴訟事件,分別繫屬於各審級行政法院,為案情之需要及撰寫書狀使用,攸關聲請人之訴訟權益,該資遣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7月27日106年度判字第389號判決確定後2年內,依法聲請此訴訟事件之歷次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光碟等語。
三、查本院104年度訴字282號資遣事件,經本院判決後,已據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判字第389號判決確定在案,為聲請人所自陳,並有本院前案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聲請人遲至108年7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明顯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