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 原告
-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 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羅亘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樓美鐘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慧
- 訴訟代理人
- 吳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林靜雯
通 譯 賴怡帆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麗芬 未到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未到複 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到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 未到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到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變更核定新臺幣(下同)68,322,984元及罰鍰變更核定0元。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兩造朗讀並交予閱讀後,均無異議確認無訛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受命法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