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審計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靜雯

上訴人
劉俊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間審計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並由當事人預納之,此為法定程式,稽之同法第98條

之2第1項及第100條規定可明。上訴有未依同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

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且未聲請訴訟救助者,即應

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另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迄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預納應徵收之裁判費計新臺幣6,

000元,其上訴狀內復未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另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審計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