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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靜雯

上訴人
台鵝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俊賢
上訴人
莊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並由當事人預納之,此為法定程式,稽之同法第98條

之2第1項及第100條規定可明。次按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

2項規定:「(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

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第2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

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

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

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可知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無上開規

定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上訴人即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又按上訴有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或未釋明其符合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

而未依該條第1項及第2項委任訴訟代理人者,高等行政法院應

分別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且未聲請

訴訟救助者,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另按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

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迄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預納應徵收之裁判費計新臺幣

6,000元,且有未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委任訴訟代

理人之情形,上訴狀內復未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亦應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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