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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錫賢林靜雯莊金昌

聲請人
賴金華
相對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相對人代表人陳琄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按相對人代表人原為鄧明斌,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琄,經變更後之代表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相對人111年4月28日保職傷字第11110037601號函附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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