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
- 聲請人
- 賴金華
- 相對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相對人代表人陳琄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按相對人代表人原為鄧明斌,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琄,經變更後之代表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相對人111年4月28日保職傷字第11110037601號函附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相對人代表人陳琄聲明承受訴訟。
按相對人代表人原為鄧明斌,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琄,經變更後之代表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相對人111年4月28日保職傷字第11110037601號函附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