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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解聘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文燦黃司熒張鶴齡

原告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被告
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
代表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黃 司 熒

法官 張 鶴 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