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 原告
- 陳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
- 代表人
- 林秀娟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