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30號
- 原告
- 邱志雄即六順農產加工廠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群期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400197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4年度訴字第00530號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400197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