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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執字第3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茂修林秋華莊金昌

聲請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即債權人)
代表人
黃三桂
代理人
楊臨宜
代理人
江朝嵐
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灣血液基金會新竹捐血中心 (即債權人)
代表人
徐清江
相對人
陳國青
第三人
弘大醫院
代表人
劉有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執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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