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執字第3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黃三桂
- 代理人
- 楊臨宜
- 代理人
- 江朝嵐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臺灣血液基金會新竹捐血中心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徐清江
- 相對人
- 陳國青
- 第三人
- 弘大醫院
- 代表人
- 劉有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