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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30號

菸酒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原告
邱志雄即六順農產加工廠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群期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400197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53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菸酒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