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台內訴字第○九四○○○三八一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