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台內訴字第○九四○○○三八一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饒斯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台內訴字第○九四○○○三八一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