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叔榮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其村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李添興 律師
- 參加人
- 丁○○
- 參加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戊○○
張泰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94年苗府訴字第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