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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6號

建物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茂修許武峰林金本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被告
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
參加人
丁○○
參加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張泰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94年苗府訴字第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 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30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建物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