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 9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 9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