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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9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9號

原告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雅馨
被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聲請本院調閱民國100年6月22日之訪談紀錄,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100年6月22日原告之訪談紀錄。另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足以證明「…MACA自身擁有驚人的抵抗力…祕魯居民認為食用蠻哥MACA的人…頭腦清醒靈活,可以稱它為『MACA醫生』。」並未誇大、不實之相關證據(如國內或秘魯之相關研究報告、檢測報告或文獻…等等)。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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