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9號
- 原告
-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紀雅馨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美娜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慶
- 訴訟代理人
- 張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聲請本院調閱民國100年6月22日之訪談紀錄,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100年6月22日原告之訪談紀錄。另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足以證明「…MACA自身擁有驚人的抵抗力…祕魯居民認為食用蠻哥MACA的人…頭腦清醒靈活,可以稱它為『MACA醫生』。」並未誇大、不實之相關證據(如國內或秘魯之相關研究報告、檢測報告或文獻…等等)。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