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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2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2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婷杉

      陳嘉倫(原名陳翊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4 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224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2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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