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468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6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468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