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0號
- 原告
- 賴賢祥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吳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7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081446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始能提起。又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未經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起訴要件有欠缺,其情形無法補正者,應裁定駁回。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08 年7 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提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此觀諸前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之教示條款內容即可自明(見本院卷第19頁)。然原告迄未提起訴願程序,經本院向被告機關查詢無訛,有本院108年9 月2 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未踐行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為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備起訴要件,於法不合且無法補正,依據前開規定,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