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2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婷杉
陳嘉倫(原名陳翊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4 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224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