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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長照
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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