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長照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