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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7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7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許茨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7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