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金勝龍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住○○市○○區○○○路00號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光玄律師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即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