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92號
- 原告
- 梁軍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須具有「訴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當事人不適格。本件原告當事人欄以「梁軍田」之名義起訴,主張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110 年3 月22日中市裁字第68- ZCB325459號裁決書不服,惟查本件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清輝」,自應以『坤輝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清輝』之名義提起訴訟始為合法。原告請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