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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萬益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澤機 住○○市○里區○○里○○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吳冠燁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8樓之1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住○○市○○區○○○路0段0號5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5月25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5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