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澤機 住○○市○里區○○里○○路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吳冠燁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8樓之1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住○○市○○區○○○路0段0號5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5月25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