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志鴻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陳宏益
- 訴訟代理人
- 洪鼎軒
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