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鴻、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宏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