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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萬益

聲請人
鄭民崇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修法理由表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105年度裁字第611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1年度交更一字第3號)聲請交付112年1月9日及112年3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於聲請狀內僅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