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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志

上列被告因公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明志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358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