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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9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99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盧燕琴即大日企業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盧燕琴即大日企業行汽車所有人,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移送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盧燕琴即大日企業行(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909-QS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民國100年8月23日15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46號處,因「裝載磚瓦(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受處分人於100年9月26日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於100年10月5日,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00035659號函復該車裝載磚瓦(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舉發並無不符,本站遂於100年10月20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六千元,本站依法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自經營環保清除業務來,皆盡力配合環保法規。本件係由司機林郁傑駕駛車牌號碼909-QS號環保清運車由工地清運房屋拆除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含廢磚),遭永福派出所警員攔檢,懷疑駕駛超載,會同過磅後並無超載,警員竟然說沒有超載那來開未使用專用車載運土方,經駕駛解釋此為房屋拆除之廢棄物要載運至處理場傾倒,並要請受處分人拿證明文件過來,警員不同意且態度令人不滿意,還說拿到罰單後再去申訴,實際上該車係載運房屋拆除所產生之廢磚塊,清運許可證也同意載運廢磚塊,並非土方或配場之土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5款(異議狀誤載為第5項)之規定,建築物拆除後屬於廢棄物,環保局也認為屬於廢棄物,且認為清運行為並無不妥,受處分人按照規定載運至處理場,這樣開單實在不合理。本件應屬於清運營建混合廢棄物之行為,而非裝載砂石或土石方等語。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15款辦理(即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1-19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貨廂正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黑色字體加漆號牌2.5倍之車輛牌照號碼,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條、第3條第6款、第8款亦有明定。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909-QS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100年8月23日15時43分許,由司機林郁傑駕駛,在臺中市○○區○○路146號處,因「裝載磚瓦(土方)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製單舉發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交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年10月5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00035659號函附採證照片7張在卷可稽。而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並未經監理機關檢驗查核通過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此亦有汽車車籍查詢結果1份附卷足憑,另依採證照片顯示,受處分所有上開車輛車廂為藍色、貨廂正後方加漆車牌號碼標示為白色字體,顯與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不合,可知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確非裝載砂石、土方專用車輛甚明。

(二)受處分人雖以前詞置辯,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其立法理由乃在於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參照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3條第1、2、3、4、7各款),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與「砂石、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於違規當時所載運者係建築物拆除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含廢磚),此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內坦認無訛,而該等拆除後之營建混合廢棄物,除磚塊經拆卸呈現不規則狀外,亦含有泥、砂、石、土等成份,其性質與一般砂石、土方並無二致。又該等建築混合廢棄物既為拆卸零散之非整體物,其在運送過程中所含泥、砂、石、土無疑將有滲漏飛散之危險,甚其所載運者絕大部分為不規則之磚塊等,較諸一般砂石銳利,未以砂石專用車載運,其掉落砸中人車之危險更增,顯然影響道路品質及其他用路人車安全,自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立法目的。

(三)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謂「土方、砂石」,適用範圍包括「裝載建築物拆除廢棄物」之類型,於「非砂石車輛載運廢土方(附載運水泥塊)」事件,仍應適用該條項規定處罰,此亦據交通部95年1月4日交路字第0940067397號函釋在案,足認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裝載之營建混合廢棄物,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稱之砂石、土方無誤。本件受處分人利用其所有非砂石專用車之上開車輛裝載營建混合廢棄物,確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情事。雖受處分人營業項目包括「廢棄物清除」,且其所有上開車輛業經許可得清除「建築廢棄物」,惟衡諸前揭說明,砂石、土方之所以應使用專用車輛裝載,其立法目的乃在兼顧道路交通安全,與所載運之砂石、土方是否為載運人本身業務範圍並無關涉,尚難謂「砂石、土方」係載運人業務而裝載即得使用非專用車輛,否則,前揭藉由車身之特殊規格設計,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勢將無法達成,是本件受處分人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均不足為有利受處分人之認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1027號裁定意旨)。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應可認定,然因本件舉發通知單存根聯未有駕駛人親自簽收字樣,舉發機關亦未另以郵務送達舉發通知單予受處分人,有前揭舉發通知單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佐參,自難認本件舉發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未察,遽以受處分人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內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六千元,顯非妥適,受處分人雖未指摘至此,惟原處分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予以撤銷。爰審酌本件舉發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致受處分人喪失於法定期限自動繳納最低額罰鍰之利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9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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