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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87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1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文祥
被告
張曉茵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3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文祥與告訴人黃佳琪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張曉茵明知被告廖文祥為有配偶之人,2 人竟基於通姦及相姦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8年6 月間之某日起至99年11月23日止,多次在臺中市○○區○○路175 號「威尼斯汽車旅館」、西屯區○○路○ 段福上巷259 號「櫻花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131 號「亞特蘭大汽車旅館」、西屯區市○○○路51號「卡地亞汽車旅館等地」,為通姦及相姦行為。嗣於100 年1 月間,告訴人黃佳琪發覺被告張曉茵寫給被告廖文祥之書信,閱讀內容後察覺有異,經詢問被告廖文祥,始悉上情。案經黃佳琪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廖文祥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張曉茵涉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文祥、張曉茵被訴分別犯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黃佳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8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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